《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永州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永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6年6月25日通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8月6日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永州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6年6月25日永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永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对《永州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十一条。
(二)将第十二条第一款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三款修改为:“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和广场内的显著位置和健身、娱乐主要活动区域设置告示牌,告知该公园和广场的环境噪声限值、禁止事项、相关活动开展的时间规定等,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三)删除第十五条。
(四)将第二十条第二项改为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翻越围墙、栏杆、绿篱,随地吐痰、便溺等不文明行为”。
(五)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删除第二十五条。
二、对《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不得侵占、损坏、拆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
(二)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建筑垃圾。”
第四款修改为:“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
(三)删除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
(四)将第三十五条第六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建筑垃圾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删除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六)删除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七)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除责令纠正其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对《永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定》作出修改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四、对《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永州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来 源:市人大法制委
一 审:雷少雄
二 审:郭东灿
三 审:王 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