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公布选民名单?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这项工作的具体要求是:
1.选民名单必须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公布。
2.一般采用在本选区张榜公布的形式。
3.选民名单的格式应当由选举委员会统一规定。
4.选民名单可以按选区公布,也可以按选民小组公布。
5.选民榜应当张贴在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字迹要清晰、工整,民族地区要使用民族文字,便于观看。
6.选民名单公布后,要及时组织选民看榜,如发现有漏登、错登、重登的,要及时依法纠正,然后再行张榜公布,直到准确无误为止。
怎样处理对选民名单的不同意见?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以免影响有关人员正常行使选举权利或者申诉人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诉人如果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人员应当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人员。
选民登记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对选民登记工作的基本要求有:
1.防止漏登。应登记而未登记的为漏登。漏登的情况一般有两种:其一是单位漏登。新组建和新迁入的单位,以及与当地联系不多的小单位容易漏登。个别单位负责人自作主张不安排登记也会造成漏登。其二是个别人员漏登。临时外出人员一般容易漏登。登记前,应当在选区内认真调查摸底,仔细核实,防止出现漏登。
2.防止错登。登记了不应登记的或者登记不规范的为错登。登记时一定要严格把好国籍关、年龄关和政治权利关,只登记本选区有选民资格的人。选民登记表要清楚、整洁,填写姓名不要出现错别字,不要错用同音字、形近字或者非规范字,民族、性别、单位、住址等都要填写准确,不出差错。
3.防止重登。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登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为重登。容易发生重登的人员主要是工作和居住不在同一地或现住地和户籍地不在同一地的。对这些人员要重点把关,要对他们加强宣传,要求他们只在一地一个选区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