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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发布时间:2026-06-18 20:13:18 作者: 编辑:张斌 阅读更多

《永州市舜帝陵保护规定》已由永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4月23日通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6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6月17日


永州市舜帝陵保护规定

(2026年4月23日永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6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舜帝陵的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弘扬舜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舜帝陵是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舜帝庙遗址、九嶷山舜帝陵。

舜帝庙遗址保护范围:文物本体边缘外四向各120米;建设控制地带:东到玉琯岩山丘东麓外200米,西到汉唐坪、社山以西130米,北到山门口小学,南到熊家村村口。

九嶷山舜帝陵保护范围:以九嶷山舜帝陵围墙墙基为起点,四向各至30米处;建设控制地带:四向与舜帝陵围墙平行延伸,东至九嶷山乡(现:九疑瑶族乡)中心小学门口石山下小路,南至舜源峰南麓山脚与大山塘村地接界处,西至舜帝陵西边石山上的九嶷渠,北至瀑水小溪公路桥。

第三条 舜帝陵保护对象包括:

(一)舜帝庙遗址地上与地下建筑遗迹和附属文物;

(二)九嶷山舜帝陵陵体和墓碑“帝舜有虞氏之陵”;

(三)抚瑶颂碑、清朝祭祀碑、“奉宪禁采”碑、玉琯岩摩崖石刻,题词碑、追思敬悼文碑、公祭祭文碑等碑刻;

(四)午门、拜殿、正殿、寝殿、钟楼、鼓楼,祭祀大殿(山门)、角楼、厢房、连廊等关联文物及标志性建筑;

(五)文物藏品和重要文献资料;

(六)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古树名木、山体、水系等自然环境;

(七)舜帝祭典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八)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文化遗产和环境、历史风貌。

第四条 舜帝陵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文物保护工作方针,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统筹协调文物保护、历史风貌、文化传承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 永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舜帝陵保护工作,协调解决舜帝陵保护、管理和文化传承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宁远县人民政府负责舜帝陵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做好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旅融合发展、自然环境管控、旅游开发等有关工作,统筹协调舜帝陵管理、舜文化保护传承等工作。

舜帝陵管理机构依法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舜帝陵安全守护、修缮保养、科研陈列、文化传播、参观服务及祭祀祭典的组织实施。

永州市、宁远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舜帝陵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林业、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舜帝陵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永州市、宁远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舜帝陵保护、管理和文化传承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宁远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舜帝陵保护规划,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舜帝陵保护规划应当与宁远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九嶷山-舜帝陵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舜帝陵的事业性收入及上级拨付的有关经费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用于舜帝陵的保护、管理和文化传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为舜帝陵的保护、管理及文化传承开展的募捐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募捐的财产依法用于舜帝陵的保护、管理和文化传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舜帝陵的保护和文化传承利用。

第八条 舜帝陵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巡查制度,按规定安装安全技术防范和消防等防护设施,保持正常使用。建立日常监测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对保护对象进行日常监测,建立监测日志,完善监测档案,做好预防性保护和数字化建设。巡查和监测中发现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九条 宁远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舜帝陵安全应急预案。发生危及安全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依法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条 禁止在舜帝陵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开山、采石、开矿、射击、毁林开荒、葬坟立碑等;

(三)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四)在文物本体及相关保护设施上刻划、涂写、张贴、踩踏、攀登等损害行为;

(五)剥损树皮、挖根、刻划、钉钉、攀树折枝、缠绕悬挂物体以及擅自采伐、移植等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六)燃放孔明灯;

(七)未经批准使用无人机或者其他航空器低空飞行;

(八)乱扔垃圾等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其他行为。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依法报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第十一条 在舜帝陵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在舜帝陵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按程序报批,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二条 永州市、宁远县人民政府建立舜帝陵保护工作专家咨询制度,为编制舜帝陵保护规划、审批与舜帝陵保护有关的建设工程以及决定其他与舜帝陵保护有关的重大事项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舜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支持将舜文化保护传承标志、标识和艺术表现方法等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著作权等方式加以保护。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对舜文化历史价值的挖掘、研究和推广,推动舜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鼓励支持中小学校通过研学实践活动等多种形式,传承和弘扬舜文化。

按国家规定和传统习俗举行公祭舜帝大典。公祭舜帝大典应当庄严、肃穆、隆重、节俭,坚持传承“以德治国,以孝理家”等舜德思想,弘扬中华文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鼓励支持引导民间开展祭舜活动。

第十五条 以舜文化为核心的九嶷山景区旅游项目,应当遵守文物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和维护舜帝陵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习俗。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舜帝陵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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