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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大司法监督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6-05-19 17:35:55 作者: 编辑:张斌 阅读更多

永州市人大司法监督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2026年5月14日市六届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第十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省、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创新人大司法监督方式,提高人大司法监督实效,为类案评查、“两官”履职评议等司法监督工作提供智力支撑,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组建全市人大司法监督专家库。

第二条  根据人大司法监督工作需要,按照专业结构合理、理论实践结合、实践经验优先、职业身份多元、人员规模适度原则考虑专家库专家人选。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人选在本人自愿基础上,由下列相关单位或组织推荐:

(一)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委党校;

(二)县市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三)市内知名高校法学院;

(四)其他相关单位。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人选从下列群体中推荐:

(一)政法单位专业工作人员,含在职和退休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

(二)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国、省、市人大代表;

(三)法学专家学者;

(四)律师;

(五)其他法律从业人员。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人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有良好职业道德,为人公道正派,在业内有一定影响力;

(二)热心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具有法律理论基础和法务实践经验;

(三)身体健康,有时间保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其他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人选经有关单位推荐后,由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统筹汇总,按本办法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公示,并经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专家人选确定后,由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发文,并书面通知被聘专家所在的单位。

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应当及时收集专家的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专业方向、工作领域、 联系方式等信息,编印成册,印送县市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并做好专家库及其专家的信息维护工作。

第八条  专家主要工作是为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可应邀参与类案评查、“两官”履职评议等人大司法监督活动,以及涉及人大司法监督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监督活动,提出具体的专家意见,作为人大监督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开展人大司法监督活动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和要求,采取协商方式,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参与,并出具书面邀请函。

第十条  专家在参与人大司法监督活动中,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专家在参与人大司法监督活动中,所涉及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本人经办的;

(二)本人(含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代理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含有利害关系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专家在参与人大司法监督活动中,应当遵守保密纪律,签订保密承诺书,保守工作秘密,不对外泄露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不经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同意,不得以人大司法监督专家库专家身份参加与人大司法监督无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  专家要妥善处理本职工作和参与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关系,统筹好工作时间,积极参与人大司法监督活动。在参与具体人大司法监督活动中,一般不宜在中途请假。

第十五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支持其参与人大司法监督活动,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时间保障、工作条件等便利。

第十六条  专家库专家聘期一般为三年,从颁发聘书之日起计算;期满续聘重新颁发聘书。

第十七条  专家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可以辞职或解聘:

(一)本人提出辞职的;

(二)一年内连续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市、县市区人大邀请参加的司法监督活动的;

(三)在参加司法监督活动中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相关规定,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

对专家解聘由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综合科提出,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意后,书面通知被解聘专家及其推荐单位和所在单位。

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在讨论专家解聘事项时,被解聘专家可以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十八条  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综合科要做好专家参加人大司法监督活动的记录和统计,内容包括参加次数、时长、方式等,作为考核评价专家工作成效和专家库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经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一 审:雷少雄

二 审:郭东灿

三 审:段可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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