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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3-01-18 17:50:16 作者: 编辑:张斌 阅读更多

关于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调研报告

江永县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近日,县人大监司委对县人民检察院近三年来法律监督工作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召开了由县人民检察院班子成员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县监委、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单位分管领导及县人大代表、律师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了解相关情况,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近三年来,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检察机关宪法定位,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统领,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契机,聚焦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不断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刑事侦查监督工作

1、立案监督情况。该院针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共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说明书》17份,监督立案17件,提起公诉17件25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7件25人;

2、侦查监督情况。该院认真履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共提前介入公安机关重、特大案件42件次,在审查逮捕案件中制作《继续侦查提纲》169份、《补充侦查提纲》80份。做好刑事案件追加逮捕、追加起诉、补充侦查等工作,共纠正漏捕9人,提起公诉后法院作出有罪判决9人(其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1人),共纠正漏诉40人,提起公诉后法院作出有罪判决40人,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59件104人,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1件43人,诉讼质效得以有效提升。

(二)刑事审判监督工作

该院为维护司法公平正义,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检察长或副检察长6次就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涉恶等案件列席县法院审委会。同时,为确保法院公正审判,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共提出抗诉意见2件,抗诉意见被上级院支持2件,均已被改判。

(三)刑事执行监督工作

1、监管场所执法活动监督情况。该院通过采取规范流程、舆情监测、多方协作等方式方法,确保了疫控期间在押人员不超期、检察监督不缺位,全面筑牢了监管场所的安全防护。2020年以来,对看守所安全管理自行检查 70次,开展联合专项检察 15次,进行谈话教育 150人次,办结在押人员控告举报申诉案件4件,制发检察建议5份、纠正违法通知书60份。未发生一起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伤残及其他监管安全事故。

2、社区矫正监督情况。该院创新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方式,通过实地巡回、线上巡查、电子定位、电话抽查等手段加强日常监督,落实依法办理、舆论引导和社会管控的同步监督理念,维护合理诉求。2020年以来,共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及集中学习座谈 13次,纠正脱管14件、漏管45件、日常监管不当83件,共计向司法行政机关、县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05份。

3、财产刑执行监督情况。该院以“智慧检务”为平台,完善法院财产刑执行信息相关数据,提升刑罚交付执行各环节情况的动态监督。突出“五类犯罪”财产刑执行监督重点,加大对涉黑涉恶案件的财产刑执行各环节执法活动的核查监督,提高执行质效。2020年以来,开展财产刑专项检察3次,针对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不力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9份。

(四)民事行政监督工作

1、民事检察监督情况。该院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全面履行民事检察职能。2020年以来,共受理各类民事诉讼监督案件138件,办结114件,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8件,采纳8件;受理审判违法案件50件,经审查后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1件;另外,还针对45起农民工讨薪案作出了支持起诉的决定。

2、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情况。该院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作用,强化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共受理行政类案件77件,其中非诉行政执行监督案件64件,提出检察建议71件。

3、公益诉讼监督情况。该院利用乡村集会、送法下乡、优化营商环境入企业等等方式,加大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拓宽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来源,不定期开展食药、国有文物保护、国有土地出让领域专项监督活动,2020年以来共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68件,其中涉及生态环境领域64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64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2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16件。相关部门根据建议内容收回欠缴的国有土地出让金6425.222万元。

二、存在问题

(一)法律监督的宣传不够,法律监督的意识有待增强

一是对法律监督职能的宣传形式不够丰富,效果不够明显,在接待司法信访中发现,很少有当事人想到要去检察院反映自身诉求,寻求法律监督的支持。二是少数检察干警对法律监督的信心不足,存在畏难情绪,有的检察干警怕监督多了影响部门关系和人际关系,而不敢大胆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三是有的部门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到位,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督的意识不强,思想上存在监督就是挑刺找麻烦,有的对检察建议的办理存在消极应付现象。

(二)法律监督的方式方法有待改进,监督实效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是监督方式比较单一。开展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总体上依赖于侦查机关的移送材料,监督视野不宽,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尽理想。二是监督力度有待加强。受公检法三家业务考核指标限制,贯彻“少捕慎诉慎押”,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仍需展现法律监督的刚性。三是做细做实侦查监督有差距。检察院与公安局联合设立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至今未正常运行;对公安侦查权的监督力度不大,有犯罪嫌疑人家属投诉侦查机关非法扣留不是涉案财物的行为未予落实与纠正;辩护律师递交辩护手续,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未及时将法律文书送达给辩护人。

(三)监督平台不够完善,协调联动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

一是协同办案平台缺乏专业人才维护,信息化水平不高,一定程度上影响检察机关与被监督机关的沟通协调、信息共享。二是与县监委等单位的协调联动有待加强,在查办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检察机关有时怠于与监察机关沟通衔接,在线索移送、互涉案件办理、情况通报等方面,存在不愿沟通、不会沟通,甚至不敢沟通等问题。

(四)法律监督的能力水平有待提升

一是干警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对标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务,个别干警的监督能力、水平和经验不够,司改后个别检察官把握证据能力不足,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部分案件的社会效果还不够理想。刑事等方面抗诉案件数量少,监督效果不够明显,对简易程序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及审判活动的监督相对薄弱。

三、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法律监督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县检察院要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契机,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统领,自觉扛起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政治责任,深入落实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勇于担当,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发展。要加强对法律监督工作的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职责,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做人民群众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宪法权利的坚定支持者、捍卫者。

(二)立足宪法定位,全面履行法律监督工作职责。要优化刑事检察工作,认真做好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和执行监督,落实重大刑事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加大对违法取证、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懈怠侦查、退而不查等问题的监督力度。要深化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民事生效裁判结果、虚假诉讼、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要进一步做实行政检察工作,完善行政诉讼和行政非诉执行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要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聚焦老百姓关注的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优化营商环境、乡村振兴、民生实事等重点领域加大监督力度,运用诉前程序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坚持以监督办案为中心,采取能动监督、数字监督、融合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推动检察监督由事后监督向同步监督、事前预防监督同步发展,提升监督质效。

(三)进一步完善机制,构建良性互动的法律监督工作格局。要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被监督机关的沟通协调、信息共享、案件线索移送、联合核查机制,用好司法一体化协同办案系统,构建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促进办案系统互通互联。要建立完善与监察机关、人大监司委等单位的工作衔接与联动机制,发挥和依托外部监督力量的作用,营造齐抓共促的法律监督环境。县检察院可以向县人大监司委报送重要案件的法律监督信息和检察建议,对不落实检察机关监督意见的单位提请启动人大监督机制。执法机关要自觉增强接受法律监督意识,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认真研究、及时回复、有效落实检察建议,一体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助力法治江永建设。

(四)加强要素保障,提升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要补齐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短板,夯实监督工作保障基础;要加强作风建设,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检,树立忠诚、公正、高效、爱民、廉洁、文明的检察形象。要通过组织业务培训、案例研讨、精品案件评选等活动,提升干警业务水平和技能,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助推江永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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