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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发布时间:2025-12-26 09:40:00 作者: 编辑:雷少雄 阅读更多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已由永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4日通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

(2025年10月24日永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5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永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改为:“为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四条改为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推动法治永州建设。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从本市的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适应改革需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在本市的遵守和执行。”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形式,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务实管用,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四、将第三条改为第五条。

五、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改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市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研究基地,聘请立法咨询专家,深入听取基层群众、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七、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一款改为:“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八、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九、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县(市)区”改为“县(市、区)”。

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十一、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在“市人民政府”后增加“市监察委员会”,“县(市)区”改为“县(市、区)”。

本决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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