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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州市舜帝陵保护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08 20:05:08 作者: 编辑:雷少雄 阅读更多

《永州市舜帝陵保护规定(草案)》已于2025年11月25日经永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意见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6年1月10日。

传真号码:0746-8358197

电子邮箱:yzsrdfzw@163.com

邮寄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58号永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425000)


永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5年12月8日


永州市舜帝陵保护规定(草案)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大九嶷山舜帝陵保护力度,传承和弘扬舜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所保护的区域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九嶷山舜帝陵、舜帝庙遗址以及游客中心、九龙柱广场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下统称九嶷山舜帝陵)。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九嶷山舜帝陵、舜帝庙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地界为准;游客中心、九龙柱广场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宁远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设立保护界碑。

第三条【保护原则】九嶷山舜帝陵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文物保护工作方针,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统筹协调文物保护、历史风貌、文化传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政府职责】永州市人民政府、宁远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九嶷山舜帝陵建设、保护、管理和文化传承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由财政统筹资金保障,确保九嶷山舜帝陵建设、保护、管理和文化传承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永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九嶷山舜帝陵保护工作,协调解决九嶷山舜帝陵建设、保护、管理和文化传承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宁远县人民政府负责九嶷山舜帝陵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做好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旅融合发展、自然环境管控、旅游开发等有关工作,统筹协调好九嶷山舜帝陵管理、舜文化保护传承、九嶷山景区建设管理、九嶷山-舜帝陵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等工作。九嶷山舜帝陵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承担日常管理,具体负责九嶷山舜帝陵安全守护、修缮保养、科研陈列、文化传播、参观服务及祭祀祭典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部门职责】永州市人民政府和宁远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旅广体、应急管理、林业、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九嶷山舜帝陵建设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经费筹措】九嶷山舜帝陵的事业性收入及上级拨付的有关经费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用于九嶷山舜帝陵的保护、修缮、管理和文化传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湖南省九嶷山舜帝陵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募捐活动。募捐的财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用于九嶷山舜帝陵的保护、修缮、管理和文化传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七条【社会捐赠】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九嶷山舜帝陵的保护和文化传承利用。社会捐赠税收优惠、志愿服务激励等具体措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制定规划】宁远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九嶷山舜帝陵保护和发展规划,按程序报批后抓好组织实施。九嶷山舜帝陵保护规划应当与九疑瑶族乡国土空间规划、九嶷山-舜帝陵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相衔接,做到既有利于文物保护传承发展,又有利于小城镇建设、景区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保护对象】九嶷山舜帝陵的保护对象包括下列内容:

(一)九嶷山舜帝陵陵体(以舜源峰为核心的整个山体部分)、墓碑“帝舜有虞氏之陵”、明万历四年《抚瑶颂碑》1方、36方清朝祭祀碑、“奉宪禁采”碑1方等文物本体;舜帝陵碑林园内的题词碑、祭舜文碑、追思敬悼文碑;舜帝庙古遗址公园;

(二)二十世纪90年代复建的午门、拜殿、正殿、寝殿、钟楼、鼓楼,本世纪初修建的祭祀大殿(山门)、角楼、厢房、连廊等关联文物;

(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古树名木、房屋、山体、水系等自然环境及历史风貌;

(四)九嶷山舜帝陵保护管理机构收藏、保管、登记的文物藏品和重要资料等;

(五)舜帝祭典及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文化遗产。

九嶷山舜帝陵管理机构应当对上述保护对象逐一制定保护方案,建立保护维修档案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日常监测】九嶷山舜帝陵管理机构应当对本规定所保护区域做好日常维护、监测、修缮、抢险等保护工作,做好预防性保护和数字化建设。要加强古树名木的日常巡查、养护,发现异常情况,应当采取紧急抢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古树名木管理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禁止行为】在九嶷山舜帝陵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在文物本体及其保护设施上刻划、涂写、张贴、踩踏、攀登等损害行为;

(三)采伐、移植、剥损树皮、挖根、刻划、钉钉、攀树折枝、缠绕悬挂物体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四)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五)在保护范围内上空燃放孔明灯;

(六)其他可能危害文物安全、破坏保护秩序的行为。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按程序报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第十二条【禁止行为】在九嶷山舜帝陵建设控制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房屋或有关附属设施;

(二)擅自改变街道、水系走向、开挖山体等;

(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四)其他影响文物保护、文化传承利用和破坏历史风

貌、周边自然环境的行为。

第十三条【建控范围】九嶷山舜帝陵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按程序报批,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九嶷山舜帝陵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其风格、色调、高度、密度以及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应当符合九嶷山舜帝陵相关规划要求。要严格以大庙祭祀建筑群为主体和重点,严格控制周边建筑体量和高度,周围一切建筑应衬托主体建筑。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在九嶷山舜帝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严禁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严禁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确保文物及其环境安全。

第十五条【文化传播】鼓励和支持对舜文化历史价值的挖掘、研究和推广,讲好舜帝故事,多形式、多途径传承、传播舜帝德孝文化,推动舜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支持将舜文化纳入研学活动、纳入乡土教材。鼓励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开展相关研学活动,探索爱国主义和道德教育基地育人新模式。

第十六条【祭舜活动】按国家规定和传统习俗举行公祭舜帝典礼。鼓励支持民间祭舜活动。祭舜活动应以“缅怀始祖功德,感恩祖灵泽惠,弘扬舜德思想,传承中华文明”为主题,坚持传承“以德治国、以孝理家”的舜帝美德,弘扬中华文明。

第十七条【景区建设】以舜文化为核心的九嶷山景区旅游项目应当符合舜文化内涵,突出历史文化和自然生态优势,尊重和维护舜帝陵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习俗。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九嶷山舜帝陵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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