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
发布时间:2021-07-27 19:49:42 作者: 编辑:雷少雄 阅读更多

在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代表候选人是投票选举之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由政党、团体或者选民联名提出的供选民投票时选择的人。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和确定,是代表选举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选民的民主权利,选好人大代表,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其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代表候选人的产生包括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民主协商(包括预选)、正式确定等基本步骤。

一、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

(一)代表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年满 18 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就是说都有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被选为人大代表的权利。这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作为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的最基本条件。这三个条件缺乏任何一个,则既不能成为选民,不能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当然也不能被选为人大代表(即使以非正式候选人的名义被大多数选民选为人大代表,其当选也无效)。

除了上述三个基本条件,各政党、团体及选民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的,还有其他因素需要考虑。因为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因此,在考虑提名代表候选人时,就必须考虑该代表候选人是否有代表人民群众的素质和参政履职能力,是否能够受到选民的支持与信任。从实际情况看,推荐代表候选人,还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

1.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领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包括各民主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选择。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我们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因此,作为代表候选人,必须拥护党的领导,这也是宪法所明确规定的每一个公民的基本要求。

2.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具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和素质人大代表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和决定重大问题,要选举产生本级国家机关,参加一系列代表活动,如参与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视察等。因此,代表候选人要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和比较丰富的政治经验,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和履职能力。

3.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群众,不搞特权,办事公道。

4.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是本行政区的选民

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一般情况下是本选区的选民,但也可以不是本选区的选民而是本行政区的选民。不是本行政区的选民,不能被提名为本县或本乡的人大代表候选人。

5.其他方面的因素

因各级人大代表都不脱离各自生产和工作,既承担本身的生产和工作任务,还要履行代表职责,这就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年龄和健康条件。在推荐代表候选人时,既要考虑到一些富有实践经验、德高望重的老同志,也要考虑推荐年富力强、有专业知识的人员。

从整体上讲,特别是政党进行推荐时,还要考虑代表结构问题,要保证各方面都有一定数量的代表。

(1)要提高基层一线在人大代表中所占的比例

根据中央文件精神,越往基层,越强调“提高基层—线特别是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和妇女人选的比例要求,越往下越要提高来向基层一线的人选比例”。强调基层人大要保证工人、农民、妇女、知识分子在人大代表中占有适当的比例,并不等于硬性规定代表的职业、届别、年龄或性别,而是要求政党、人民团体提名时,要注意提出一定数量的这些方面的候选人,并尽量把他们安排到选举2至3名代表的选区去参加选举,以便他们较容易获得当选。

(2)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要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

选举少数民族的代表,应按照一定比例确定不同民族的代表候选人。应选代表的民族构成,要符合该选区人口民族构成的实际,并取得多数群众的理解和同意。

(3)连任的人大代表要有适当比例

每一次换届选举,都应当保证有一定比例的新代表,一般至少应当有1/3以上的新代表,形成良好的梯次结构,保持活力。同时,也要有一定数量的连任代表,以保证权力机关的稳定性。从全国人大看,连任代表一般在1/3,新任代表占2/3。

(4)要适当增加新经济成分中的优秀人物

这一方面是对这部分人的能力、贡献的肯定,另一方面也为他们今后发挥更大作用提供舞台。但是要防止“简单以资产规模、纳税情况、社会知名度代替人选标准”。

(二)代表候选人的组织考察

考察由同级党委负责,根据人选情况,也可以委托下一级党委(党组)按干部管理权限或属地原则考察,但不得层层委托考察,不得以人选所在单位的意见或人选表现材料代替考察。

党委组织部门具体承担代表候选人考察、审查工作责任。党委组织部门会同纪检监察、统战、政法等部门和人大有关机构,对代表候选人的政治素质、思想品行、廉洁自律、履职能力、群众基础、遵纪守法、社会形象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察。人选为领导干部的,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并依照规定核查有关个人事项报告情况;人选为党外人士的,应当听取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所在党派、团体的意见;人选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应当进行综合评价,并征求企业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的意见;人选为新社会组织人士的,应当征求所在社会组织监管部门和上级党组织的意见。拟继续提名的人选,应当听取县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或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意见。考察时,应当要求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如实提供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包括本人是否拥有外国国籍,是否拥有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是否接受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培训及资助等情况,并严格进行核实。拥有外国国籍的,不得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拥有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的,原则上不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但归侨人大代表人选除外;个别优秀归国人才经严格考察、审查后,可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选民联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同样必须加强考察、审查,严格把关。发现代表候选人不符合人选标准的,应当及时妥善做好工作,由推荐者撤回提名。

推荐提名为人大代表人选的,一年内没有考察过的都要考察并公示。人大代表人选可以按照差额选举的名额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人选可以作为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人选。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的人选未经过组织考察的,由选举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指定有关部门审核把关。

(三)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方式

《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 10 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1.政党和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在直接选举中,人大代表候选人一般是由本级和下一级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推荐。在我国,政党是指中国共产党和其他八个民主党派,即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人民团体是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

具体来讲,政党和人民团体提名遵循以下规则:

(1)县级政党和人民团体可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县级人大代表候选人。

(2)乡级政党和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县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但应限定在本乡级行政区域内选区的代表候选人。

(3)乡级政党和人民团体可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乡级人大代表候选人。

(4)本选区内政党和人民团体可联合或者单独推荐本选区的人大代表候选人。即本县级人大代表选区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县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本乡级人大代表选区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乡级人大代表候选人。

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应采取书面形式,文种可用“函”。推荐直接选举的同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主送同级选举委员会,再由选举委员会书面通知有关选区;推荐直接选举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主送乡级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指导组,再由乡级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指导组书面通知有关选区。

2.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区内的选民 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本选区的代表候选人。即本县级人大代表选区的选民10人以上联名可推荐县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本乡级人大代表选区的选民10人以上联名可推荐乡级人大代表候选人。

选民联名推荐需要遵循以下规则:

(1)选民联名推荐需要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一是10人以上,二是要联名。

(2)选区内的选民联名,是指整个选区的选民均可以自由联名,也就是说可以跨小组进行联名,但不能跨选区进行联名。

(3)选民10人以上联合签名才可以有效推荐代表候选人,也就是说不能以分散提名的人数相加作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且代表候选人本人签名不应计算在内。

(4)本选区的代表候选人,可以是本选区的选民,也可以不是本选区的选民,但必须是属于本行政区的选民。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个选区内,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代表候选人和每一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都不能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

(四)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时间

一般来讲,选民名单公布(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后,标志着有组织的选举活动全面开始。因此,选民名单公布后,不管是政党、人民团体单独或者联合推荐还是选民联名推荐,都可以正式开始了。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日的 15 日以前应当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公布之后,一般不再接受提名推荐。因此,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时间必须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即必须在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之前)。据此,向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指导组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时间只有四五天(即公布选民名单之后到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之前)。当然,有的准备工作可以提前进行。

(五)提名代表候选人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选民联名推荐的,要对提名做必要的核实工作

一是核实联名人。主要看是否符合 10 人以上联名,参加联名的人是否具有选举权利,是否是本选区选民,同一选民参加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人数是否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人数,以及联名选民是否属于自愿,是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防止选民因受到欺骗甚至暴力威胁而联名。二是核实代表候选人。主要是看所提代表候选人是否具有选举权利,是否是本行政区域选民,是否具有中国国籍,是否有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等。

2.提名代表候选人应当以书面形式

不管是政党、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提名的代表候选人,还是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候选人,都要以书面形式提出,认真填写《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写明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及推荐理由,并加盖公章或者由联名的选民本人签名或者盖章。要将《代表候选人推荐表》按规定的时间以前送交选区工作组,由选区工作组汇总报选举委员会。

3.提名终止后不得再提出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候选人提名工作即终止,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联名均不得再提出候选人,任何人不得更换代表候选人,不得擅自删减代表候选人名单。

4.要充分尊重选民的提名权

要充分尊重选民的意愿,尊重选民的提名权利,使所有的代者候选人具有均等的机会,不得以任何借口指定具体的代表候选人。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选举机构,对依法产生的代表候选人都不得隐瞒、调换或者增减。但在初步代表候选人公告之前,如果被提名者不愿意接受提名,应当将情况及时告知推荐人,如果推荐人同意撤回,可以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提名者坚持推荐,则应当列入候选人名单,但要向选民说明被提名者不愿意接受提名。

5.代表候选人数不能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数

如果出现政党、人民团体或者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等于或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情况,要及时做选民的工作,发动选民再提出代表候选人或者由选区内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提名,保证差额选举。

(六)汇总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和选民联名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各选区分别公布本选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名单应在各选区选举专用的公告栏张贴。

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基本步骤是:

1.选区或者选民小组上报名单及相关材料

不管是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的代表候选人还是选民联名的代表候选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各选民小组应如实将名单报选区工作组,再由其加以收集汇总,上报选举委员会。(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在差额范围之内,此名单即为正式候选人名单。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出规定的差额范围,此名单即为初步候选人名单。)

2.选举委员会汇总形成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

选举委员会对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依法进行审查,如查看联名填写是否与要求规定一致、推荐表是否与汇总表一致、汇总表是否与候选人初步名单公告一致。凡不符合选举法规定的,则不加以汇总。包括不足10人联名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姓名书写错误等,都要纠正。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选举机构,对依法产生的代表候选人都不得隐瞒、调换或者增减。

3.选举委员会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

选举委员会收集汇总的名单(包括有关情况),经审查无误后,按照统一格式,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按姓名笔画顺序排列,以选区为单位张榜公布。公布代表候选人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党派关系、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以及推荐者等基本情况,有条件的,还可以将其个人简历、工作表现等情况一并公布。候选人姓名应以身份证为准;出现同名同姓的,应当标注加上可以区别的标识。这些基本情况还应印发到各选民小组。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名单分别由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按选区进行公布;大选区所含的各小选区,应分别张贴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公告。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一般不再接受提名推荐。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