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公布选民名单、选民申诉的处理和颁发选民证
发布时间:2021-07-23 14:24:56 作者: 编辑:雷少雄 阅读更多

六、公布选民名单

(一)审核选民名单

选区工作组应对选民名单进行初步审核上报,选举委员会应对上报的选民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做到准确无误。

(二)公布选民名单

在选举日的 20 日以前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公布选民名单。这项工作的具体要求是:一是选民名单必须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公布;二是一般采用在本选区张榜公布的形式;三是选民名单的格式应当由选举委员会统一规定;四是选民名单可以按选区公布,也可以按选民小组公布;五是选民榜应当张贴在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字迹要清晰、工整,民族地区要使用民族文字;六是选民名单公布后,要及时组织选民看榜,如发现有错登、重登、漏登的,要及时依法纠正,然后再行张榜公布,直到准确无误为止。

七、选民申诉的处理

(一)提出申诉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 5 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一是提出申诉的主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立法原意,一般应当是本选区的选民或者与该异议有利害关系的人或者组织。二是提出申诉的时间,应当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 5 日内提出。这是考虑到选举安排时间非常紧凑,之后还有许多法定程序,且5 日时间对于提出异议,时间上应当是比较充裕的。三是受理主体,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提出,也就是说不能向选区的工作机构提出,也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二)选举委员会处理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依法进行处理。一是选举委员会处理必须在3日以内作出。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主要是考虑到不影响有关人员正常行使选举权利或者申诉人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处理结果主要是进行解释或者予以改正。如果申诉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法律依据,申诉不成立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如果申诉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更正。三是处理结果不是最终决定。申诉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

申诉人如果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应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提起诉讼的主体为申诉人,其他人员不能就此提起诉讼。二是提起诉讼的时间必须在选举日的5 日以前。因为要保证在选举日前做出判决,必须要有一定的时间。三是只能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四是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

在选举日前审结。五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也不得上诉。为不影响当事人行使选举权,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人员。

八、颁发选民证

选民资格确定后,选举委员会决定采用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参加选举的,由选举委员会统一制作选民证,由选区工作组负责向选民颁发。

选举委员会决定采用凭身份证领取选票的,不发选民证。

一般情况下,选民既可以凭个人身份证,也可凭选民证在选举日投票前领取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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