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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人大出台关于进一步严肃会风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6-04-29 17:20:00 作者: 编辑:redcloud 阅读更多

蔡小平 报道)为了进一步严肃会风、确保县人民代表大会,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审议会议以及县人大常委会专题会议等有关会议取得应有的效果,同时防止出现“自己唱戏自己看”的局面, 1127日,湖南省东安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安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严肃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会风的规定》。这是东安县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向会风亮出的第一剑。

《规定》要求,参加会议和列席会议人员应按照书面或电话通知要求,准时到指定地点参加会议,不得迟到和早退,不得请人代会。参加会议人员、列席会议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或请人代会的,需征得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其他副主任同意,并将请假或代会的书面报告送人大办公室备案,否则,一律视为缺会。人大办公室负责督查和记录到会情况。需要参加的议题进行五分钟后才进入会场的视为迟到,议题没有完成就离场的视为早退。二次迟到或早退,等同缺会一次。

依照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规定》对缺会的各类人员提出了严格的处理办法。《规定》规定,县人大代表未经批准一次不出席代表大会,予以通报批评;二次不出席代表大会,按《代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其代表资格终止。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一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二次请假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本人应当向常委会作出说明;不是因病年内累计请假三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提出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的请求;不经请假累计缺席二次常委会会议的,须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列席会议的人员缺会一次,予以通报批评;累计缺会二次,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委托其他副主任)进行约谈;对累计缺会三次的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在年目标承诺兑现测评和工作审议总结测评前予以通报,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投“不满意”或“不称职”或“不合格”票;对累计缺会三次的各乡镇人大主席,以县人大常委会名义建议县委将其调离原岗位;对累计缺会三次的其他政府序列部门主要负责人,省市驻县单位主要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将相关情况分别报县委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对其部门工作临时开展审议。《规定》还强调,县人大常委会就与会人员严重缺会的问题,并根据其工作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组织代表视察、询问、质询直到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程序。

《规定》规定,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每次会议日期、议题、参加会议人员、列席人员确定后,提前适当时间下发通知,对需要参加会议和列席会议人员通知到其办公室或本人,告知会议的日期、议题并记录在册。同时负责到会情况督查记录、与会情况通报等相关工作,并建立相关档案。

这一规定的出台,极大地提高了东安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种会议参会人员的出席率,为进一步严肃会风、提高会议质量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就在第一次常委会会议召开前,新当选的县人大常委会委员李昌增正在福建省出差,接到会议通知后,立即乘飞机赶回来参加会议。会后,他心有感触地说,还好我没有请假,要不我就有一次“不良”记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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